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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纠纷真的无法可依?我们分析了几个典型案例
2018-10-23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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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三言财经 作者|嘴遁


近来,OKEx维权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维权者在OKCoin大楼下已围堵徐明星近两个月,期间曾无数次对OKCoin的办公室大门发起冲锋,意图冲进办公室,逼徐明星出来对质。今日,维权者们终于攻破了大门,冲进了OKCoin的办公室,从而使得围堵事件进一步升级。


在整个维权事件持续的进两个月中,OKCoin曾多次报警。作为曾参在现场详细了解过情况的采访者,三言君曾亲眼目睹了警方对维权者们进行的规劝,希望他们进行合法维权,走正规法律途径。


之后,三言君也与维权者们讨论过走合法途径的可能性,但维权者们纷纷表示,这条路走不通。


为什么维权者会这么说呢?


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纠纷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到底如何判定?


带着这样的疑问,三言君查询了已判决的虚拟货币相关案例。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比特币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三言君发现有321个判决与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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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虚拟货币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则能得到1592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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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言君从中选出了一些典型进行分析和总结,希望能够得出一些可靠的结论,以供参考。

案件一


时间:2018年10月22日

地点:深圳市福田区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涉案物蒂克币,DK矿机

涉案金额:108万元

宣判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尚未明确,其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事件还原:


原告赵某诉称,被告郑某向他介绍购买“蒂克币”和“DK矿机”的投资机会,并承诺3个月还本。出于对被告的信任,赵某向被告支付了108万元,委托被告购买“蒂克币”和“DK矿机”,并处理相关理财事宜。

  

赵某认为,被告郑某收到款项后未如约履行受托义务,既没有为自己购买“蒂克币”和“DK矿机”,也没有如实告知投资事宜。被告郑某仅向自己支付了44046元的“收益”后,便告知其所有的投资款化为乌有。赵某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被告郑某返还委托理财款。

  

被告郑某辩称,他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他是在原告赵某的请求下,作为好意帮原告开通账号和购买对应款项的矿机、数字货币,已购买的矿机和数字货币均移交给赵某,之后的交易均是原告赵某本人操作的,自己没有从中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交易虚拟货币平台的注册、备案信息及合法性,在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尚未明确的情况,其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且本案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案件二


时间:2017年7月

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受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涉案物:蒂克币,蒂克币矿机

涉案金额:5.3万元

宣判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事件还原:


佟某与徐某两人既是同事,又是闺蜜。经徐某介绍,佟某向徐某男友卞某分几次共支付5.3万元,以投资购买蒂克币及其矿机。


之后,由于有电视媒体披露蒂克币是一场骗局,蒂克币崩盘,佟某投资的蒂克币无法兑现,投入的5.3万元只剩下1.7万元。与徐某及其男友卞某索偿及协商无果后,佟某把自己的闺蜜告上了法庭。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蒂克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蒂克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蒂克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佟某系将投资款直接交由徐某的男朋友卞某用于投资购买蒂克币平台上的矿机,也系卞某以其手机号码注册购买矿机和向佟某支付蒂克币所谓收益款,佟某与卞某而非徐某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佟某委托卞某投资和交易蒂克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佟某自行承担。故对佟某要求徐某返还购买蒂克币资金余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三


时间:2018年4月17日

地点:江苏省宜兴市

受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宜兴法院

涉案物:蒂克币

涉案金额:10.3万元

宣判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事件还原:


去年,无锡市民吴某的一位“海归”朋友双某向她介绍了一款回报丰厚的数字货币——“蒂克币”。当时,吴某深受债务困扰,为了快速赚钱,她先后四次给双某汇款103640元人民币,让双某帮其投资“蒂克币”。此后,双某陆续向吴某微信转账投资收益合计2595元。出于两人的朋友关系,双方并没有就投资写下书面协议。2017年7月,双某突然告诉吴某,由于境外网站的不稳定性,“蒂克币”的投资网站已经无法登陆。

  

眼看投资的钱款将“血本无归”,吴某十分着急,向双某多次提出查看账户及流水明细等信息,并向双某催讨本金,但均被双某拒绝。吴某认为双某只是帮其注册理财账户,而在投资过程中并没有告诉自己钱款的去处、资金账户密码等信息,于是将双某告上法庭,要求双某返还理财款103640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蒂克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我国公民投资和交易“蒂克币”的行为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吴某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双某返还10364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四


时间:2017年7月8日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涉案物: 比特币

涉案金额:40.9万元

宣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比特币交易由交易方自担风险

事件还原: 


2016年10月12日,原告王某向多智众传公司账户中汇款350000.05元;于2016年11月1日向多智众传公司账户中汇款80000.88元;于2016年12月31日向大火公司账户汇款420000.54元;于2017年1月10日向大火公司账户汇款550000.38元。火币公司确认王某共计充值1400001.85元。其间王某在火币网上进行比特币买卖交易,截止2017年1月21日,王某提现人民币575045.02元、比特币65.3224个,累计亏损409374元。


法院认为,诉讼中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火币网的经营存在违法性,其以比特币不存在为由认为与火币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不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对其要求火币公司、大火公司、多智众传公司连带返还自己的交易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案件五


时间:2018年06月27日

地点:上海市虹口区

受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涉案物:以太币

涉案金额:20ETH(以太币)

宣判结果:被告返还原告20ETH(以太币)财产

判决理由:国家并未否认以太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事件还原:


2017年8月8日,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首次发行代币,向投资人募集比特币、以太币。


2017年9月4日,原告应国家的整治要求向投资者退还募集的以太币等。


2017年9月8日,原告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将应当退还给另一个投资人的20ETH转账支付至被告的账户。


原告发现后于2017年9月27日与被告陈某联系要求退还,被告拒绝沟通。后原告通过短信和律师函等形式多次与被告沟通。


原告认为,被告受领原告错误支付的20ETH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法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原告向被告实名注册的以太坊账户支付了20ETH,有转账记录、南昌数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融识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复函为证,法院予以确认。


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ETH,理由正当,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所述国家明令禁止以太币流通,返还缺乏法律依据的意见,法院认为目前国家未认可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认以太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故被告上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故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20ETH(以太币)财产。

案件六


时间:2017年5月3日

地点:苏州市吴中区

受理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涉案物: 比特币

涉案金额:20枚比特币

宣判结果: 被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理由:被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事件还原:


赵某于2016年7月底至8月初,利用其在浏览互联网时发现的他人过失存放于某开放性论坛笔记的被害单位淘豆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服务器的登录口令,进入该公司的服务器,窃取该公司的网购订单信息若干,并以泄露上述信息相威胁,迫使该公司支付其比特币20枚,价值人民币7542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主动提出并协助退还了涉案比特币,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七


时间:2018年1月9日

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受理法院: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涉案物: 比特币

涉案金额:6840万元

宣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涉案合同的效力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事件还原:


2017年9月21日,原告中亚智能数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长沙市盛大实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关于星联盟在中亚网下架后会员及积分清算处理的协议》(下称《处理协议》)一份,协议中规定甲方在前提供在中亚网注册的会员确认的数据给乙方后并由乙方完成核算后,将确认数据明细中的账资产总金额换算成等值比特币给甲方。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即如何认定《关于星联盟在中亚网下架后会员及积分清算处理的协议》的效力问题。合同内容决定了合同的效力,根据对内容的分析,该合同内容主要是约定比特币的兑换以及兑换后的后果承担。


根据国家现行的对比特币的规定,比特币不得作为定价或兑换方式,故涉案的《关于星联盟在中亚网下架后会员及积分清算处理的协议》的效力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院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待虚拟货币的三种典型观点


从上述七个案件可以看出,各地法院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态度有三种典型观点的观点:


一、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在案件一到四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宜兴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四个法院都作出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后果需要自己承担。


二、虚拟货币是有价资产


根据案件五和案件六中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认定虚拟货币是有价资产,因此不论是无依据占有他人虚拟货币,还是向他人勒索虚拟货币,都属于非法行为,法律会对受害人的资产予以保护。


三、对虚拟货币进行的定价、计价无效


根据案件七中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法律上本身就不承认对虚拟货币进行的定价、计价,因此即使将定价写入合同或协议,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投资者不要忽视虚拟货币投资的巨大风险


如今,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参与比特币、代币等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会不可避免的出现各类纠纷。


就拿OKEx维权事件来说,维权者之所以放弃法律诉讼途径,转而对徐明星进行围堵,可能是咨询的律师参考了案件一到四中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这类判决的结果,给出了令他们并不满意的结论。


而这几起案件的法官也纷纷提醒广大投资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投资者千万不要为了追逐高额利益而盲目投资,忽视其中的巨大风险,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将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本文系三言财经原创文章,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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